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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1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1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家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百零三年度執聲字第三六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家益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吳家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無庸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

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吳家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11.24 │102.12.18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7966號 │毒偵字第134號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766│103年度基簡字第 │ ││ │ │ 號 │ 311號 │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3.02.27 │ 103.03.04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基隆地院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766│102年度基簡字第 │ ││ │ │ 號 │ 311號 │ ││ │ │ │ │ ││ ├────┼────────┼────────┼────────┤│判 決│確定日期│ 103.04.29 │ 103.04.07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備 註│ │ │ ││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 │執助字第282號( │執字第1069號 │ ││ │新北地檢103執 │ │ ││ │7946)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建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13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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