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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9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鄭富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9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汪浩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浩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汪浩霖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事訴訟法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斯旨。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經分別確定在案,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汪浩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2月26日  │103 年1 月4 日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偵查(自訴)機關  │檢察署103 年度毒│檢察署103 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67號      │偵字第91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基簡字第│103 年度基簡字第│
│      │        │      251號     │      341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3 年2 月27日  │103 年3 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基簡字第│103 年度基簡字第│
│判  決│        │      251號     │      341號     │
│      ├────┼────────┼────────┤
│      │判    決│103 年3 月31日  │103 年5 月5 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備            註│檢察署103 年度執│檢察署103 年度執│
│                │字第933號       │字第142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94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