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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7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齊潔吳佳齡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7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慶輝
指定辯護人
胡鳳嬌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9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如附表編號①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編號②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附表編號①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如附表編號②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①本判決理由欄貳、實體事項一、原記載「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
  前揭時、地駕駛「臨時牌G03715號」自小客車與系爭廢棄車發
  生碰撞」。
②本判決理由欄貳、實體事項一、修正為「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
  前揭時、地駕駛「臨時牌G03715號」自小客車與拖吊車發生碰
  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7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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