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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05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曾淑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0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梅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梅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梅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1年2月、10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年1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梅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14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並經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2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15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9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1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4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7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2 案所處之刑,則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3年4月28日入監接續接受、、、4案之應執行刑、案所處徒刑,及、2 案之應執行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7月2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6月1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05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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