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5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12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基簡字第122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耀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1193號、第1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耀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刪除下列事項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處刑書(下稱聲請書)之記載:聲請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一所載「被告王耀萱於警詢時之自白」應予刪除。

二、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施用毒品係戕害自己身心之行為,所生危害非鉅,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同時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1193號
                                                第1280號
    被      告  王耀萱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之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王耀萱前少年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1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02年度少調字第306號
    為不付審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4月29日晚上6、7時許,在基隆
    市樂利三街36巷35之2樓頂樓處,以玻璃球燒烤加熱吸食煙
    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30日下午3時許
    ,在基隆市樂利三街之鮮天下餐廳前,因騎乘機車停等紅綠
    燈,為警攔查通知採尿送驗。又於同年6月14日晚上10時許
    ,在基隆市樂利三街36巷35之2樓頂樓處,以玻璃球燒烤加
    熱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5日
    上午11時許,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通知後採尿送驗。王耀萱
    經二次採尿送驗,結果均係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函送及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王耀萱於警詢時及本│被告親自採尿供警及法院│
│    │署偵訊中之自白。      │送驗之事實,並坦承上揭│
│    │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    │                      │。                    │
├──┼───────────┼───────────┤
│ 二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被告於104年4月30日下午│
│    │4年5月20日之濫用藥物尿│4時54分為警所採集之尿 │
│    │液檢驗報告、基隆市警察│液檢體,經送驗結果呈安│
│    │局第四分局應受尿液採驗│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    │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性反應,證明被告確有施│
│    │(尿檢編號:Z000000000│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416)及採驗尿液通知書 │                      │
│    │各1紙                 │                      │
├──┼───────────┼───────────┤
│ 三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被告於104年6月15日上午│
│    │份有限公司104年6月30日│11時為法院所採集之尿液│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臺灣│檢體,經送驗結果呈安非│
│    │基隆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受│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保護管束少年尿液檢體監│反應,證明被告確有施用│
│    │管紀錄表(尿檢編號:B3│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961)各1紙。          │                      │
├──┼───────────┼───────────┤
│ 四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
│    │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之施用毒品犯行。      │
│    │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                      │
│    │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                      │
│    │料報表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秋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徐佳蓉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122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