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建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80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建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建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確定判決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至第4 款及第2 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固分別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103 年12月26日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莊建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0月16日 │102年11月底某日 │102年12月18日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偵查(自訴)機關 │檢察署102年度毒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014號 │字第33號 │偵字第473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易字第231│103年度基簡字第 │ │ │ │ 165號 │ 號 │ 712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5日 │103年6月26日 │103年6月24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易字第231│103年度基簡字第 │ │判 決│ │ 165號 │ 號 │ 712號 │ │ ├────┼────────┼────────┼────────┤ │ │判 決│103年3月24日 │103年7月21日 │103年7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 案 件│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3年度執 │檢察署103年度執 │檢察署103年度執 │ │備 註│字第1003號(臺灣│字第2262號(臺灣│字第2316號(臺灣│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3年度執助字 │署103年度執助字 │署103年度執助字 │ │ │第786號) │第1565號) │第1669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