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清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清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許清泉前分別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8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嗣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440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6號裁定減刑、定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其後,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案件後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17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前開97年度聲減字第26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6年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 年12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8月2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10月12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3年12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