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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清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清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許清泉前分別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8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嗣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440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6號裁定減刑、定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其後,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案件後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17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前開97年度聲減字第26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6年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 年12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8月2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10月12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3年12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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