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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76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7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健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百零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健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健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罪刑,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76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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