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2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0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鄭富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0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阿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阿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阿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參照)。

四、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9 月2 日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五、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固分別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05 年11月10日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該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紙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游阿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104 年1 月13│104 年7月28 日  │104 年7 月25日  │
│                │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
│                │偵字第606號     │偵字第1535號    │偵字第1535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35│105 年度基簡字第│105 年度基簡字第│
│      │        │8 號            │100號           │100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4 年7月31日   │105 年1 月7日   │105 年1 月7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35│105 年度基簡字第│105 年度基簡字第│
│判  決│        │8 號            │100號           │100號           │
│      ├────┼────────┼────────┼────────┤
│      │判    決│104 年8 月31 日 │105 年1 月25日  │105 年1 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字│
│備            註│檢察署104 年度執│第573 號,編號2、3原判決曾定應執│
│                │字第2836號      │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02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