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3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3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彥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亦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4年度基簡字第1109號、1578號、104年度訴字第649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2、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以書面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狀1紙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載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3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陳彥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5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9月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4年度毒 │檢察署104年度毒 │檢察署104年度毒 │ │ │偵字第906、1215 │偵字第906、1215 │偵字第1811號 │ │ │號 │號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訴字第649│ │ │ │1109號 │1109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8月28日 │104年8月28日 │104年11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訴字第649│ │ │ │1109號 │1109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104年12月2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字第3045號 │字第3045號 │字第120號 │ │ ├────────┴────────┤ │ │ │編號1、2合定應執行刑6月 │ │ └────────┴─────────────────┴────────┘ ┌────────┬────────┬────────┬────────┐ │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30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4年度毒 │ │ │ │ │偵字第1568號 │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578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12月17日 │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578號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5年3月3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 │ │字第893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