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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21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謝昀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2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忠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忠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忠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50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7 月,嗣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350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745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11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98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上開4 案件,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76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於104 年3 月25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 年9 月2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5 年9 月12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7 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21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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