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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24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周裕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2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進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進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進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及105年1月13日,以104年度聲字第922號、105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1年,嗣並經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10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13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經上訴後撤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4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22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0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4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係於104年7月1日入監執行前開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及1年),其經累進處遇縮刑16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月15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年8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501082870 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501082871 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2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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