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2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基簡字第20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承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3010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承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暨衡及其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之吸食器1 組,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1661號
                                   104年度偵字第3010號
    被      告  林承宇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0弄
                        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承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其自願參加本署所規劃
    毒品減害計畫之替代療法(團體心理戒癮治療),經本署檢
    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8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其於
    上開緩起訴期間內,竟未遵守及履行緩起訴條件,違反刑事
    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規定,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
    度撤緩字第124號撤銷該緩起訴處分,並以104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7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審理中
    。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4年7月12日中午12時許,在基隆市○○區○○○路
    000巷000弄00號2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於玻璃球
    吸食器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7
    月15日上午8時30分許,為警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核發搜索
    票,在上開住處查獲,並扣得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量微無法秤重),復經警採尿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承宇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且將被
    告為警查獲後採集之尿液檢體,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為確認檢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4年8月13日出
    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毒品案
    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號)各1紙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上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此外
    並有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量
    微無法秤重)扣案可佐,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104年8月3日毒品鑑定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
    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量微無法秤重),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檢察官  黃  佳  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  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20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