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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3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3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彥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亦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4年度基簡字第1109號、1578號、104年度訴字第649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2、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以書面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狀1紙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載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3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陳彥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5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9月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4年度毒 │檢察署104年度毒 │檢察署104年度毒 │
│                │偵字第906、1215 │偵字第906、1215 │偵字第1811號    │
│                │號              │號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訴字第649│
│      │        │1109號          │1109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8月28日    │104年8月28日    │104年11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訴字第649│
│      │        │1109號          │1109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104年12月2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字第3045號      │字第3045號      │字第120號       │
│                ├────────┴────────┤                │
│                │編號1、2合定應執行刑6月           │                │
└────────┴─────────────────┴────────┘
┌────────┬────────┬────────┬────────┐
│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30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4年度毒 │                │                │
│                │偵字第1568號    │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578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12月17日   │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578號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5年3月3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
│                │字第893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3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