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吉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吉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吉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吉松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4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6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3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2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104年9月3日入監接續接受2 案應執行刑與案應執行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7月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6月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