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鑫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併罰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備註欄之「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91號」,更正為「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9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備註欄內,其執行案號「791號」,係「794號」之誤寫,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辛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