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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溫慧春

具 保 人  溫忠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忠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溫忠民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溫慧春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 萬元後,由具保人於民國105年2月24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該案並由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33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嗣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1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此有本院105年2月23日訊問筆錄、105 年2月24日刑保字第5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各1 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於105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可稽。然經檢察官依據被告之住、居所及指定送達地「新北市○○區○○路○段00巷0 號」、「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4樓」、「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及「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為送達,通知被告應於105年12月30日上午9時0分到案執行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檢察官乃於106年1月6日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至被告上揭住、居所及指定送達地執行拘提,然均無所獲,此有被告之內政部戶役政資訊連結系統查詢資料、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1 紙、送達證書4 份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3月1日新北檢兆寅106執助180字第17926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3份附卷可參;聲請人另依具保人之住所「新北市○○區○○路○段00巷0 號4樓」為送達,通知具保人應於105年12月30日上午9時0分偕同被告到案,而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有具保人內政部戶役政資訊連結系統查詢資料、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2964號全案案卷核閱無訛,此外,被告亦無在監、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佐,互核上情,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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