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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李辛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鑫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併罰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備註欄之「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91號」,更正為「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9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備註欄內,其執行案號「791號」,係「794號」之誤寫,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3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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