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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原簡字第8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基原簡字第8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文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5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文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下列事項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查獲情形補充:被告江文義在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為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主動向有偵查權限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員警坦承犯行,並接受裁判。

㈡證據補充:

⒈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7 年3 月4 日基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1 份。

⒉被告106 年12 月5日調查筆錄1 份。

㈢應適用之法條補充:刑法第62條前段。

二、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有多次施用毒品紀錄,猶未能戒斷毒癮,顯須較長矯正期間,施用毒品係戕害自己身心之行為,所生危害非鉅,暨其自承國小畢業、業工、家境勉持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550號
    被      告  江文義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街00號
                        居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
                        2樓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文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01年6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
    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3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原基簡字第3
    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甲案)。又因過失傷害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原交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乙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基原簡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確
    定(丙案)。甲乙丙3案,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聲字第1479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已於105年
    11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6年12月4日下午3時許,在基隆市○○區○○街000巷
    00○0號2樓居所陽台,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內
    後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翌(5)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基隆市○○區○○
    街00巷0○0號32室為警搜索時查獲,復經警方採集其尿液送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江文義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採集之尿液,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檢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檢驗閥值6878)、甲基安非他命(檢驗閥值6878
    2)之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7年2月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
    (檢體編號:000-0000)暨尿液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紙可稽
    。此外復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足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唐道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盧怡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原簡字第8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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