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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志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志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956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判決,且於107年1月2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詹志雄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詹志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24日下午│106年10月12日下 │
│                │3時50分許為警採 │午1時30分至2時間│
│                │尿前回溯5日內之 │之某時          │
│                │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379號  │速偵字第619號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
│      │        │1600號          │195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10月25日   │106年11月30日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
│      │        │1600號          │1956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7年1月2日     │107年1月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7年度 │基隆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193號     │執字第18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3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