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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96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曾淑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9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晨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晨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晨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9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朱晨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基簡字第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106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06年度訴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106年度基簡字第211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前開3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9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8月11日入監接續接受3 案之應執行刑與案所處徒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96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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