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8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85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趙儀成
趙湘亭
ERNAWATI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3
8 號),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二、三項主文更正如附表「更正主文」
欄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趙儀成、趙湘亭、ERNAWATI所犯詐欺得利等罪,均經本院適用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5 款規定宣告緩刑及命提供義務勞務,依同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均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此部分業於原判決「理由」欄二之㈦中敘明(見原判決第10頁第7 至8 行),並於「據上論斷」欄內引用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惟「主文」欄漏未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此一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前述大法官會議解釋,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原判決主文 │ 更正主文 │ ├──┼───────────────┼───────────────┤ │ 一 │趙儀成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趙儀成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 │ │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 │ │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 │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 │ │不實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不實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 │ │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 │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 │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 │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 │ │ │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 ├──┼───────────────┼───────────────┤ │ 二 │趙湘亭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趙湘亭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 │ │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 │ │登載不實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登載不實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 │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 │ │不實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不實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 │ │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 │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 │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 │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 │ │ │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 ├──┼───────────────┼───────────────┤ │ 三 │ERNAWATI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ERNAWATI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 │ │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 │ │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拾日,如易│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拾日,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肆│;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肆│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 │ │載不實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載不實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 │ │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 │ │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 │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 │之義務勞務。 │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