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7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震偉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震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葉震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3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4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6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10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7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基簡字第10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案件後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312 號裁定應執行有徒刑11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6 年8 月28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5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5852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11月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7 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7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