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震偉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震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葉震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3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4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6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10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7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基簡字第10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案件後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312 號裁定應執行有徒刑11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6 年8 月28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5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5852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11月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7 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