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9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9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晨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晨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晨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9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朱晨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基簡字第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106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06年度訴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106年度基簡字第211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前開3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9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8月11日入監接續接受3 案之應執行刑與案所處徒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