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9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9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文益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訴字第5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7年9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㈠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㈡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670號判決撤銷原審關於受刑人竊盜部分之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駁回其餘部分之上訴,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㈢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0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㈡、㈢所示各罪,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受刑人係於107年1月3 日入監執行(前開㈡所示各罪業於103年5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前開徒刑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1年5月),經累進處遇縮刑8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2月22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年9 月1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291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2911 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