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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1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119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銘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657、2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柯銘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柯銘揚明知愷他命、硝甲西泮、芬納西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於民國107 年12月間,竟仍受其友人「高翊祥」之託(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自「高翊祥」處收受如附表所示純質淨重逾二十公克之第三級愷他命(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約338.15公克)、硝甲西泮、芬納西泮(以上2 種毒品因純度微量而無法據以估算純質淨重),並將之放置在基隆市○○區○○路000 號住處,而非法持有之。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柯銘芳、杜云晏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現場查獲照片附卷可稽,復有附表所示扣案物可佐,而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附表編號⒈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附表編號⒉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芬納西泮,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3 月26日刑鑑字第0000000084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愷他命、硝甲西泮、芬納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是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合計驗前純質淨重顯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標準,故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亦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殊非可取;兼衡其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及期間;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21 包(合計驗前純質淨重338.15公克)、編號⒉所示之摻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芬納西泮之梅片5 包,均為本件查獲之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予以沒收,另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案經檢察官江柏青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說明                                │備註      │
├──┼────┼───┼──────────────────┼─────┤
│ ⒈ │愷他命  │121包 │㈠現場編號1,121包,分別予以編號A1至│內政部警政│
│    │        │      │  A121。                            │署刑事警察│
│    │        │【合計│㈡編號A1至A4:經檢視均為米白色粉末及│局108年3月│
│    │        │驗前純│  白色晶體。                        │26日刑鑑字│
│    │        │質淨重│  ⒈驗前總淨重約397.34公克。        │第00000000│
│    │        │約338.│  ⒉隨機抽取編號A2鑑定:            │84號鑑定書│
│    │        │15公克│    ①淨重98.56公克,取0.32公克鑑定 │(見108偵 │
│    │        │】    │      用罄,餘98.24公克。           │1657卷第20│
│    │        │      │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7-209頁) │
│    │        │      │    ③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9%。         │          │
│    │        │      │  ⒊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4均│          │
│    │        │      │    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94.69│          │
│    │        │      │    公克。                          │          │
│    │        │      │㈢編號A5:經檢視為白色晶體。        │          │
│    │        │      │  ⒈驗前總淨重1.26公克。            │          │
│    │        │      │  ⒉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餘0.99公克。│          │
│    │        │      │  ⒊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          │
│    │        │      │    94%,驗前純質淨重約1.18公克。   │          │
│    │        │      │㈣編號A6至A81: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 │          │
│    │        │      │  ⒈驗前總淨重約92.64公克。         │          │
│    │        │      │  ⒉隨機抽取編號A34鑑定:           │          │
│    │        │      │    ①淨重1.18公克,取0.10公克鑑定用│          │
│    │        │      │      罄,餘1.08公克。              │          │
│    │        │      │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    │        │      │    ③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6%。         │          │
│    │        │      │  ⒊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6至A81 │          │
│    │        │      │    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88.9│          │
│    │        │      │    3公克。                         │          │
│    │        │      │㈤編號A82至A121:經檢視均為黃色晶體 │          │
│    │        │      │  ⒈驗前總淨重約55.00公克。         │          │
│    │        │      │  ⒉隨機抽取編號A97鑑定:           │          │
│    │        │      │    ①淨重1.36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          │
│    │        │      │      罄,餘1.21公克。              │          │
│    │        │      │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    │        │      │    ③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7%。         │          │
│    │        │      │  ⒊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82至A12│          │
│    │        │      │    1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3.│          │
│    │        │      │    35公克。                        │          │
├──┼────┼───┼──────────────────┤          │
│ ⒉ │梅片    │5包   │㈠現場編號2,1袋,另予以編號B。     │          │
│    │        │      │㈡編號B:經檢視均為橘色圓形藥錠,外 │          │
│    │        │      │  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 │          │
│    │        │      │  ⒈總淨重795.03公克,取1.09公克鑑定│          │
│    │        │      │    用罄,總餘793.94公克。          │          │
│    │        │      │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          │
│    │        │      │    氮平)及微量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          │
│    │        │      │    分。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196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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