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2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鄭富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25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建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建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所載「9 月3 日」應予更正為「8 月22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廖建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而施用毒品,輕忽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未見其戒除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徵諸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我身心侵害為主,對他人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24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高永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號
被      告  廖建凱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廖建凱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
    第4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5
    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付保護管束出監,已於104 年9 月3
    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其不知悔改,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民國107 年1 月5 日上午8 時許,在基隆市○○區○○
    ○路000 巷000 弄00號3 樓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加熱並吸食
    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1 月8
    日中午12時許,為本署觀護人以受保護管束人,通知採驗尿
    液,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本署觀護人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廖建凱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被告為本署
    觀護人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請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1
    月2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本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
    )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檢編號:000000000 )附卷可稽
    ,復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
    表、矯正簡表在卷為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確實有前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執行
    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高永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郭庭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259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