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9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94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即受刑人
- 顏凱如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凱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顏凱如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按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即被告顏凱如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偵查中經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2萬元後予以釋放,該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勘認定。嗣聲請人依法傳喚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然其住居所並無異動,仍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在監在押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證書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執行卷宗查明無誤。本院認受刑人即被告顏凱如無正當理由而傳拘無著,當屬逃匿甚明,故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