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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齊潔周霙蘭謝昀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林秀珍
被告
陳育賢
被告
李易儒
被告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
代表人
陳建宗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李育儒」應更正為「李易儒」。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誤將「李易儒」載為「李育儒」,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謝昀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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