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8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8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李弘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李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李弘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20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11月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419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