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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8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福康施又傑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82號

聲請人
黃智鴻
即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38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法院裁定沒入刑事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乙事聲明異議,茲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壹、關於聲明異議本案部分: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即受刑人係針對本院法官裁定沒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38 號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乙事,聲明異議;查,該裁定係因受刑人於審判中逃匿,法院依職權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而為沒入保證金裁定,並於確定後由法院指揮執行,並非檢察官指揮執行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238 號刑事裁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沒入保證金執行函」等書證附卷可稽,足認屬實。是聲請人聲明異議顯然於法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之規定裁定駁回之。

貳、附帶說明部分: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及第4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受刑人黃智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104年8月14日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法官於同日命聲請人以新台幣(以下同)5000元具保候傳,並諭知限制住居在渠斯時之住所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聲請人於同日自行繳納刑事保證金5000元,且在刑事被告保證書上限制住居欄捺指印並簽名,保證會依住居限制而住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之住所地後獲釋離去。聲請人所犯上開案件(104年度少連偵字第38號),檢察官於105年3月7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案件於105年4月11日繫屬本院(案分105年度訴字第238號)。本院法官訂於105年5月3日14時進行準備程序,該期日之傳票於105年4月18日對聲請人限制住居之地址亦即住所地合法送達(有受僱人管理委員會專用章蓋在本院送達證書上),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本院法官乃囑託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檢察官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員警拘提,員警往拘結果因被拘人即聲請人已不在拘提處所,未能拘獲。綜上,聲請人顯已逃匿,本院合議庭法官乃於105年6月30日以105年度訴字第238號裁定沒入聲請人繳納之保證金5000元,並於105年7月18日對聲請人發佈通緝,上開沒入保證金裁定於105年7月13日向聲請人限制住居之地址亦即住所地合法送達(由同居人即聲請人之父黃田圳簽收),聲請人未於收受送達後9日內提起抗告(抗告期間5日加計在途期間4日),該裁定於105年7月22日因此確定。本院於105年8月22日執行沒入聲請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元。以上各節,有「104年8月14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羈押聲請書」、「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準備程序期日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5月5日囑託拘提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5年6月15日拘提未獲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6月30日105年度訴字第238號沒入保證金裁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沒入保證金裁定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7月18日通緝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8月22日執行沒入保證金函」等書證在卷可證。

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38號沒入保證金裁定,確係在聲請人逃匿之情況下依法裁定,聲請人係於105年7月18日本院已對渠發佈通緝下,於105年7月22日20時30分為警在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查獲,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存卷可參,益徵本院為沒入保證金裁定時聲請人確有逃匿事實,本院依該合法之確定裁定沒入聲請人繳納之保證金,並無違誤,聲請人請求返還,於法無據,併敘明之。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8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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