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0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0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綉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綉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綉樺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⑴107 年度基簡字第1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⑵107 年度基簡字第5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⑶106 年度基簡字第1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⑷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14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⑸106 年度基簡字第1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⑹106 年度基簡字第10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⑺106 年度基簡字第5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⑻105 年度基簡字第1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前開⑴、⑵之罪再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33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⑶、⑷、⑸所示之罪亦經同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⑹、⑺所示之罪同經前揭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之(其中,上揭⑶所示之罪另經受刑人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聲請書略載部分應予更正),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於108 年5 月3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