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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791 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施又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聲字第791 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張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48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張崴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張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 1,000│罰金,以新臺幣 1,000│罰金,以新臺幣 1,000│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    107年9月20日    │    107年9月30日    │    107年6月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8 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8 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8 年度撤緩│
│ 年  度  案  號 │續字第3號、第5號    │續字第3號、第5號    │毒偵字第99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基簡字第284號│108年度基簡字第284號│108年度基簡字第647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年3月6日     │    108年3月6日     │    108年5月8日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基簡字第284號│108年度基簡字第284號│108年度基簡字第647號│
│      ├────┼──────────┼──────────┼──────────┤
│判  決│判    決│    108年3月25日    │    108年3月25日    │    108年5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罪            │                    │                    │                    │
├────────┼──────────┼──────────┼──────────┤
│                │基隆地檢108 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 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 年度執字│
│備           註 │第1350號            │第1350號            │第1994號            │
│                ├──────────┴──────────┤                    │
│                │編號1-2號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791 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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