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林秀珍
- 被告
- 陳育賢
- 被告
- 李易儒
- 被告
-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
- 代表人
- 陳建宗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李育儒」應更正為「李易儒」。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誤將「李易儒」載為「李育儒」,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