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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48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簡志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48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能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19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並判決如下:

主文

劉能榮無罪。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能榮於民國109年3月20日23時37分許,酒後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大葉檳榔攤前,因不滿店家堆積物品占據騎樓,遂與店家發生口角,身著制服之員警黃愛國、梁凱益獲報到場處理,劉能榮走近一名女子(應係大葉檳榔攤人員),指著該女子稱「你繼續跟我玩,你們這家店開不下去」,員警為防止衝突,上前將劉能榮推開、區隔,劉能榮竟基於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之犯意,對員警辱罵「他媽的,你推我」等語(涉嫌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未據告訴)。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係指以言語、文字、圖畫、動作等,以不具體之事實而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為抽象之侮謾、辱罵等舉動,而足以減損或貶抑公務員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評價。又「名譽」為一種外部之社會評價,是侮辱公務員罪所要保護者,係公務員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並非在於公務員之「主觀感受」。因此縱公務員因他人之言語表達,而在精神上、心理上,主觀感受到難堪或不快,惟他人之言語表達若未減損或貶抑公務員之人格或地位評價時,仍非屬侮辱公務員罪所規範之「侮辱」行為,否則任何言語內容均有可能因為被指述者主觀感受上之不悅或難堪,而構成「侮辱」,此當非刑法規範之目的。而於判斷該行為是否構成侮辱行為時,應參酌該爭議之言詞或舉動之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當時客觀環境情狀及為何有此用詞之前因後果等相關情事,判斷行為人陳述時之真意,而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舉動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逕行論斷(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961、1195號、109年上易字第24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固坦承於案發時地,曾出言稱:「他媽的」之言詞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犯行,辯稱:當時警察突然推我,我一時未能控制情緒,才會講這些話,我沒有侮辱員警的意思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案發時地,確曾向員警出言稱:「他媽的」之言詞,此有警員職務報告、現場密錄器影片譯文及檢察官勘驗筆錄各1份可佐(見偵卷第15、17-21、40頁)。惟被告所稱:「他媽的」之言詞,固為粗俗不雅之語,然一般人使用該語詞時,常未實際指述何等涵意,而僅作為口頭用語使用,以強化說話者憤怒、不滿之情緒表達,該「他媽的」言詞雖可能致現場員警感受到難堪及遭冒犯,惟並未減損或貶抑該公務員之人格或地位評價。且衡諸現場密錄器影片譯文所示(見偵卷第17頁),員警將被告架開後,被告即出言稱:「你推我喔,你推我喔,你剛剛有推我,他媽的,你推我喔,我沒有罵髒話喔,你先推我喔,你先推我喔」等語。則自被告與現場員警間之互動及對話脈絡以觀,可見被告係遭員警推開、區隔後,因對員警之動作有所不滿,而以「他媽的」表達其不滿情緒,且被告嗣亦未以其他貶抑員警人格之言詞辱罵員警,尚難認被告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意,而該「他媽的」詞語雖使現場員警感到難堪、不悅,然依社會上一般通念客觀觀察,係因被告與現場員警各有其立場,方有上開對話內容,被告所稱「他媽的」之詞,雖為粗俗之情緒表達,惟尚不足以對在場員警之人格評價於客觀上造成不當詆毀。從而,被告所為「他媽的」言語,雖屬不雅之詞,且可能使在場員警感受到難堪及遭冒犯,然尚難認為被告有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客觀評價上,公務員之人格評價並未因而受有貶損,依上開說明,不得遽認被告有何侮辱公務員犯行。

(二)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既無法證明被告犯罪,自應就被告被訴侮辱公務員罪嫌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道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耀賢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志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48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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