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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75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辛茹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尚孝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尚孝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尚孝忠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尚孝忠前因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⑴、107年度基簡字第1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107年度訴字第7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⑶、108年度訴字第1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⑴、⑵2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後,與⑶案之刑接續執行;而上開⑶案之判決,係由本院於108年3月29日判決,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7年12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8733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3月1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0年2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75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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