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韋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韋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韋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並接續執行,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王韋廸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各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於民國108 年2 月15日入監接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9 年3 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基簡字第1689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
確定。
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基簡字第465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三、因加重詐欺取財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60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四、其因上開編號二、三所示案件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8 年度
聲字第1095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並與
編號一所示案件所處之刑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