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8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謝昀芳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蔡珹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7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166號確定判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蔡珹宇(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各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47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166號判處罪刑確定(下合稱本院確定判決),並由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48號裁定應執行有刑徒刑2年4月確定,嗣後入監接續另案之殘刑有期徒刑3年4月6日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111年9月17日)。惟上揭本院確定判決誤論受刑人為累犯,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次按裁判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停止其執行之效力。另按刑罰之執行,由檢察官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所明定。從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主張上開本院確定判決誤論其累犯,係對上開本院確定判決已審酌之累犯加重事由再為爭執,並未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執行方式有何不當為聲明異議。揆諸上揭說明,受刑人所為之聲明異議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8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