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文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文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620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判決,且於108年12月5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賴文華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賴文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20日    │108年8月28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245號  │毒偵字第1783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基簡字第 │108年度基簡字第 │                │
│      │        │1392號          │1620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9月24日    │108年11月15日   │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基簡字第 │108年度基簡字第 │                │
│      │        │1392號          │1620號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8年10月14日   │108年12月5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                │
│                │執字第3468號    │執字第3851號    │                │
│                │(已執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9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