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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9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周霙蘭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鎰誠

具 保 人 羅志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志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羅志偉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謝鎰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後,由具保人於民國105年4月20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判決駁回上訴,嗣再經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5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此有105年4月20日105年刑保字第1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經檢察官依據被告之住所「新竹市○○區○○街000號6樓」、居所「苗栗縣○○鄉○○村○○00號」為送達,通知被告應於110年2月17日下午3時0分到案執行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檢察官乃於110年3月17日、18日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揭住居所執行拘提,亦無所獲,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2 份、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2份附卷可參;聲請人亦依據具保人之住所「新北市○○區○○街00號3樓」、居所「新北市○○區○○○路0號1樓」為送達,通知具保人應於110年2月17日偕同被告到案,而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有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查,此外,被告亦無在監、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佐,互核上情,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9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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