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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3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周霙蘭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玟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玟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玟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玟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有陳述意見狀1份可參(參本院卷第31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附表】受刑人林玟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毀棄損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15日 111年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49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478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624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8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478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624號   確定日期 111年6月27日 111年9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33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0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34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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