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蔣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志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蔣志忠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2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蔣志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3日 109年6月19日17時許至109年6月21日2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24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0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770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754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9日 110年12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770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754號 確定日期 110年3月18日 111年1月11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62號(編號1已於110年10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