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3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林為章
- 被告
- 林品元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為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為章因被告林品元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0年1月4日繳納後,被告已獲釋放,而被告所涉犯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152號判決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41罪),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聲請人即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乃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應偕同或督促被告到庭報到,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具保人亦表示其已無法聯絡到被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內容略以:被拘提人已不在拘提處所,拘提無著等語)、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等件附卷可稽。又本院裁定時被告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綜上,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