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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怡安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函儀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函儀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受刑人林函儀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定刑。爰考量附件編號1係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係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二者犯罪性質及所侵害法益均不同,且犯罪時間逾1年,無重複評價之問題;兼衡受刑人觸犯上開罪名所顯現之主觀惡性、整體法益侵害程度及其日後更生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林函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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