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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顏偲凡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邱慶祥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112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刑事聲明異議狀(如附件)。

二、按聲明異議之對象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確定裁判;亦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邱慶祥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2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99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嗣受刑人因認前揭裁定應重新定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函文拒絕所請,受刑人乃對於前揭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聲明異議駁回,受刑人抗告、再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12年度抗字第1257號、112年度台抗字第1249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駁回確定等情,有前開各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四、茲受刑人以同一理由對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聲明異議,然受刑人前開所請係對該裁定不服,尚無關檢察官執行指揮是否不當,依首揭說明,本無從以聲明異議程序救濟。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縱認受刑人之真意係對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提起抗告,而誤繕為聲明異議,惟受刑人係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收受該裁定,於113年12月30日提起本件抗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異議狀上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在卷可佐,業已逾刑事訴訟法第406條所定之10日抗告期間,其抗告亦不合法,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4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