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03號
- 原告
- 巫瑀玲
- 被告
- 劉力萌
謝承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倘無刑事訴訟繫屬,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6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力萌、謝承勳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判決判處罪刑,因被告劉力萌、謝承勳及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故被告劉力萌部分於111年12月23日判決確定、被告謝承勳部分於111年12月26日判決確定。原告於被告劉力萌、謝承勳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之前提下,於112年5月12日對被告劉力萌、謝承勳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記為憑,依照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