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0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吳佳齡周霙蘭鄭虹眞

原告
巫瑀玲
被告
劉力萌

謝承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倘無刑事訴訟繫屬,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6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力萌、謝承勳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判決判處罪刑,因被告劉力萌、謝承勳及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故被告劉力萌部分於111年12月23日判決確定、被告謝承勳部分於111年12月26日判決確定。原告於被告劉力萌、謝承勳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之前提下,於112年5月12日對被告劉力萌、謝承勳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記為憑,依照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03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