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棋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56號、第23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棋新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5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56號及第2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10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2項、第8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下述㈠部分之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36號送觀察、勒戒(被告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毒抗字第902號裁定駁回)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6日釋放出所;其亦分別於下述㈡、㈢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先後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檢察官認被告於㈡、㈢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亦為前揭㈠部分執行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就下述㈠、㈡、㈢部分,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5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56號、第2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㈠、於111年7月4日9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0時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並經徵得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11年度毒偵字第1056號)。
㈡、於111年11月13日5時許,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五路某處公廁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11月13日5時57分許,基隆市仁愛區仁五路15巷1弄內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共計1.791公克)、吸食器1組,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12年度毒偵字第156號)。
㈢、於111年12月8日5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12月8日12時5分許,經警另案搜索並扣得附表編號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驗餘淨重共計8.362公克)、吸食器1組,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12年度毒偵字第235號)。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詳如附表所示),有該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2年1月4日、112年1月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憑,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3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1.791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7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8.36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