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信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信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788號、102年度訴字第323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476號(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1386號)及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331號等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其中除本院上開案件外,其餘部分案件所宣示之有期徒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確定,目前於法務部○○○○○○○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2年6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74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331號判決),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