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永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其餘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有期徒刑,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可考。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8日 110年1月5日 110年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290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87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488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573號 111年度訴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30日 110年9月10日 111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488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573號 111年度訴字第1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8日 110年10月13日 111年4月2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否 是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60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89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56號 編號1至4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妨害秩序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5日 109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71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9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96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30日 113年2月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7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8號 編號1至4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