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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9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劉桂金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嘉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嘉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嘉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茲因本院函請受刑人表示意見未獲回覆,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查,本院乃綜合考量受刑人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受刑人蔡嘉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9日6時7分許為警採尿回溯5日內之某時 111/12/30-112/01/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38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4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101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274號   判決日期 112/11/23 113/04/1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101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2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1/02 113/05/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50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2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95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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